托普云农农业物联网

农业物联网

互联网+现代农业新模式

农业知识栏目图

农业百科

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是什么意思)

文章来源:本站 人气:1391 分布时间:2022-8-15 14:38:21 S M L

设施农业用地指的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进一步分为种植设施建设用地、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及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一、设施农业用地是什么意思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所建造的大棚、温室、圈舍、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农业种植养殖配建的保鲜冷藏、晾晒存贮、农机库房、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置、管理看护房等必要的辅助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哪些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三、设施农业用地政策

1、设施农业用地的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含菌类)和畜禽(蚕)、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具体分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2、设施农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作物种植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在500亩以上的,最多不超过30亩。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30亩(生猪和奶牛养殖辅助设施用地面积不受30亩限制)。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参照辅助设施的要求。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


3、设施农业用地办理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报主体(可为用地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申请,经组织踏勘、签订协议、材料审核,符合相关规定的即可办理备案和上图入库。申报主体完成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及建设后,须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4、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

用地规模、类型、经营主体、用地协议到期续期及其他原设施用地协议约定因素发生变化的,可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变更备案,程序及材料参照新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执行。 如责任主体发生变化的,其土地恢复义务须一并协议转让,由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结束时履行土地恢复义务。


5、设施农业用地复垦

对于破坏耕地耕作层、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面积3亩以上(含3亩)的,用地主体需通过编制复垦方案或复垦方案报告表方式确定复垦方向、措施、质量标准、预算等,确保履行土地恢复义务,土地恢复保证金应缴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银行、复垦义务人共同建立的土地复垦资金三方监管账户。

设施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按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原地类为耕地的必须恢复为耕地,且不得低于原二级地类。复垦工作完成后,向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进行整改。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可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四、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

设施农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年。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流转土地的年限可与土地流转年限相一致。使用年限届满,使用者如确有需要继续使用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续期申请。


备案号:浙ICP备09083614号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1409号

在线咨询
在线留言
服务热线
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0571-86056609
微信客服
微信联系我们

扫一扫
联系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